裁判要旨
競買人將競買保證金匯入拍賣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拍賣公司將該筆競買保證金轉匯至其股東名下,該拍賣公司因違約需返還競買保證金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被執行人拍賣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申請人股東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人的追加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點
在拍賣過程中,拍賣公司的股東將競買人匯入該公司的1500萬元拍賣款轉入其個人賬戶。在轉款時,該股東是拍賣公司唯一股東,其利用股東身份,私自將公司財產轉為個人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發生嚴重混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作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裁定追加該股東為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對拍賣公司應承擔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實踐中,在拍賣過程中,為結算便捷,會采取通過拍賣公司股東或財務人員個人賬戶與競買人或委托人進行拍賣款項結算,因該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故競買人主張拍賣公司股東個人財產與拍賣公司財產發生混同,一般會予以認定,一旦拍賣公司因違約而退款或承擔其他經濟償還責任時,股東將對涉訴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給股東自己的財產安全帶來不安定因素。因此,作為一人有限拍賣公司的股東,拍賣公司日常企業經營中需要注意區分自身財產和企業財產。因為根據《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20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主張一人有限公司與股東之間出現人格、財產混同時,由股東承擔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的舉證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即使非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也要慎重使用個人賬戶與客戶進行公司業務結算,否則當事發時,無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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